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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国赛D题:众筹筑屋规划方案设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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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国赛D题:众筹筑屋规划方案设计是2015年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的D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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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背景与任务

一个占地102077.6平方米的众筹筑屋项目吸引了上万户购房者登记,每户最多认购一套。建设规划需同时考虑房型偏好、土地与建筑面积限制、开发成本、有关税费和预期收益。

需要建立数学模型完成三项工作:

  1. 全面核算原规划方案Ⅰ,公布其成本、收益、容积率、土地增值税等信息,为参筹者公开讨论和决策提供依据。
  2. 根据参筹者对11种房型的抽样调查结果,重新设计尽量满足购买意愿的方案Ⅱ,并完成相应核算。
  3. 通常投资回报率达到25%以上的众筹项目才能成功执行。判断方案Ⅱ能否达到这一要求;若能,说明理由;若不能,提出使项目能够执行的调整办法。

方案Ⅰ与规划数据

下表面积均为每套平方米数,成本及售价均为元/平方米。“计入容积率”表示该房型建筑面积参与容积率核算;“成本可扣除”指开发成本是否允许进入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。

房型 住宅类型 计入容积率 成本可扣除 套面积 原建房套数 开发成本 售价
1 普通宅 77 250 4263 12000
2 普通宅 98 250 4323 10800
3 普通宅 117 150 4532 11200
4 非普通宅 145 250 5288 12800
5 非普通宅 156 250 5268 12800
6 非普通宅 167 250 5533 13600
7 非普通宅 178 250 5685 14000
8 非普通宅 126 75 4323 10400
9 其他 103 150 2663 6400
10 其他 129 150 2791 6800
11 非普通宅 133 75 2982 7200

“其他”住宅的收入、实际开发成本等仍须核算。普通宅与非普通宅分开计税时,其他类别对应项目按两类住宅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。标为不可扣除的开发成本仍是实际支出,只是不得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作为扣除项。

最大容积率为2.28;取得土地支付777179627元;与房地产转让相关的税金按收入的5.65%计算。容积率为参与核算的建筑面积与项目用地面积之比,不能超过申请上限。

城建部门依据地形与申请规则限定各类建设套数。调查对每种房型只设“满意”和“不满意”两项,表中比例是对该房型回答满意的受访者比例,不能直接视为互斥房型选择的概率分布。

房型 最少套数 最多套数 满意比例
1 50 450 0.4
2 50 500 0.6
3 50 300 0.5
4 150 500 0.6
5 100 550 0.7
6 150 350 0.8
7 50 450 0.9
8 100 250 0.6
9 50 350 0.2
10 50 400 0.3
11 50 250 0.4

方案Ⅰ中房型8原定75套,而建设约束表给出的最低值是100套,两处原始数值均如上保留,需在核算与重新规划时区分。

题目采用的税费核算规则

以下为该届题目附件采用的核算口径。最终收益是售房总收入减去实际成本投入和应缴土地增值税。普通宅与非普通宅分别计算增值额;不能分别准确核算时,普通住宅不能使用其专属免税条件。

设应税收入为R,准予扣除的项目金额为K,增值额为V=RK。附件给出的速算规则为:

增值额相对扣除额 税率 税额
不超过50% 30% 0.30V
超过50%,不超过100% 40% 0.40V0.05K
超过100%,不超过200% 50% 0.50V0.15K
超过200% 60% 0.60V0.35K

每档所说“不超过”的上限包含该比例。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且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额20%时,附件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。附件对普通住宅的参考划分要求同时满足:容积率至少1.0、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、实际成交价与同级别土地平均地价之比在1.2倍以下;高级公寓、别墅、度假村等不属普通标准住宅。本项目房型类别按方案表中的已给标记核算。

收入与扣除项目

应税收入包括房地产有偿转让的全部价款和相关经济利益,既包括货币,也包括实物及其他形式。开发产品用于福利、奖励、投资、分红、抵债或非货币交换且转移所有权时,按视同销售处理:优先采用本企业同地区同年度同类房地产平均价,随后可由税务机关参考当地市场价或评估值确定。转为自用或出租而产权未变的,在清算时既不列收入,也不扣相应成本费用。

附件列明下列扣除项目及限制:

  •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及规定费用。
  • 开发成本,包括征地与拆迁补偿、前期工程、建筑安装、基础设施、公共配套设施及开发间接费用。公共配套须属于项目内独立非营利设施,并归全体业主或无偿交给政府、公用事业单位。
  • 开发费用,包括销售、管理、财务费用。能按项目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允许据实扣除,但不能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;无法分摊或无法提供证明时,按土地价款与规定开发成本之和的10%以内计算扣除,具体比例由有关地方规定。
  • 与转让有关的营业税、城建税、教育费附加等税金;附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这一计算不包含印花税,本题项目税金使用前述收入5.65%的数据。
  •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,可按土地使用权金额与规定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%扣除;这一优惠不扩展到其他纳税人。
  • 转让旧房时,按经认可的重置成本价乘成新度折扣率评估,并结合已支付土地价款、规定费用及转让税金扣除;无已支付地价款的有效凭据不得扣除该项。

扣除额原则上必须有合法有效凭证。附件另列三类可预提项目:有充分证明但未最终结算、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出包工程,发票不足部分最高按合同额10%预提;已作不可撤销承诺或法规要求的未完公共配套,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;尚未缴付政府的报批报建费和规定的物业完善费,可按规定预提。其他计税成本应为实际发生额。

附件还介绍了国家建设征用收回房地产的免税,以及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转让原自用住房时,经批准按居住满5年免税、满3年未满5年减半、未满3年照章征税的规则。核算本项目时,应依据实际交易情形判断对应条款。

附件2声明其条例规定和数据优先于其他条例;附件3声明与其他说明冲突时采用附件3。本项目中特定房型不计容积率、成本不得税前扣除及其他类别分摊等限制均应保留。

原题、附件与来源

来源: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2015年官方发布页